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开民初字第3562号
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12号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惠,河南国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楼212室。
被告河南省远大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远大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