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安与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2567号
原告:*保安,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轩,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6JGL2R。
法定代表人:崔树森,执行董事。
被告:开封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迎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0053170584。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武,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保安与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保安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保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安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7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保安负担。
审判长 王 昀
审判员 代乔鹏
审判员 万姗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