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安与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1739号
原告:*保安,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6JGL2R。
法定代表人:崔树森。
被告:开封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迎宾路**信用代码114102000053170584。
法定代表人:孔羽,系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系单位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武,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保安诉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定于2019年10月14日开庭,原告*保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78元,减半收取9689元,由原告*保安承担。
审 判 长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燕飞春
人民陪审员  王福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