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红民一初字第98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东路1356号2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各方正在谋求庭外和解,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