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红民一初字第98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东路1356号2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各方正在谋求庭外和解,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