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监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建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济阳法执字第792号,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周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