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255号
本院在执行***与***、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建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到庭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112执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许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