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监3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祥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玉忠,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吉忠,山东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赵国章,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系济南市天桥区四达木业经营处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2月28,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大观园支行职员,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诉人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赵国章、***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进行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 王文芳
审判员 赵海勇
审判员 马悦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