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

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监3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祥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玉忠,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吉忠,山东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赵国章,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系济南市天桥区四达木业经营处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2月28,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大观园支行职员,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诉人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赵国章、***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进行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  王文芳

审判员  赵海勇

审判员  马悦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