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3410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冉冉,齐河晏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
法定代表人:张祥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忠,山东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与被告***、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阴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孟 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锐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