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81民初3134号
原告:山东鲁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白马厂村管区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F638E2P。
法定代表人:张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高,山东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校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140863631。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拥军,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立哲,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山东鲁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毛立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鲁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高、被告曲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拥军、被告毛立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鲁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5354.7元,并支付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853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原告向被告曲阜**公司施工的曲阜市昌平小镇2#楼、4#楼项目供应建材。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能依约付款。2020年9月2日,被告毛立哲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欠原告材料款85354.7元,承诺曲阜**公司及毛立哲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欠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付款。请判如所请。
被告曲阜**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买卖关系,与毛立哲也没有任何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毛立哲辩称,欠款属实,该欠款应由我支付,但我不承认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鲁088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曲阜**公司在承建位于康龙昌平小区2#、4#楼建设工程时,被告毛立哲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施工。被告毛立哲负责该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山东鲁平公司向该建设工地供应建筑材料。2020年9月2日被告毛立哲签字的《对账单》载明:“截止2020年8月12日,曲阜昌平小镇2#、4#楼项目工程毛立哲及**建筑公司欠山东鲁平公司材料款共计人民币85354.7元(大写:人民币捌万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柒角)。......毛立哲及**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欠款。”后经原告催要,毛立哲及**建筑公司均未清偿该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毛立哲签字的《对账单》及供货明细、(2020)鲁088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毛立哲因建设昌平小区2#、4#楼时拖欠原告山东鲁平公司材料款85354.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毛立哲作为被告曲阜**公司的项目经理,出具《对账单》系其职位行为,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曲阜**公司承担。原告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曲阜**公司支付欠款并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曲阜**公司偿还欠款85354.7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鲁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85354.7元及违约金(以8535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山东鲁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7元,由被告曲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孔凡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盛玉洁
书 记 员 楚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