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中意某某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656号之一
原告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委托代理人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GIANNICANDIO。
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6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意***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2,879.2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沈惠平
代理审判员  陈 翔
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燕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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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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