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4执69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沪0114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71856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诉讼费10986元及执行费9585元,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不知下落,本院依法执行到位404440元,除此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令、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震
审判员 张丽华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