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中意某某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656号
原告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委托代理人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GIANNICANDIO。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意***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3元,减半收取计2,696.50元,财产保全费1,884元,共计4,580.50元,由原告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惠平
代理审判员  陈 翔
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