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4执6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4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前来缴纳71856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10986元及执行费9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半球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913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3913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唐 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晓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