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1452号
申请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东路**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37210651A。
法定代表人:平爱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华,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号东环广场*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7232199W。
法定代表人:龙彩霞,经理。
申请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山东省**所欠被申请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60105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省***所欠被申请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