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龙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时维广,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62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时维广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借款126000元,并支付以1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8%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余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50元,由被告时维广负担。因原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原、被告同意被告时维广将上述款项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因时维广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时维广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时维广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时维广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时维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时维广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对时维广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反馈发现时维广名下有鲁A×××××号长安牌车辆一辆,经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车管所调查,得知该车已报废。反馈发现时维广名下银行存款1302.35元,本院已划扣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21日,本院委托单县人民法院对时维广的房产信息、户籍地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时维广常年不在村内居住,现下落不明。时维广家中有四间正房的院落一处,多年无人居住。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2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时维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时维广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时维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时维广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时维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许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