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3299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621303X2。

负责人:孙卫群,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帅、陈栋,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三庆世纪财富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23887。

法定代表人:徐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东环广场****信用代码91370112737232199W。

法定代表人:龙彩霞。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高新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771915.20元;二、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借款期内利息7294.38元;三、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逾期罚息(以1771915.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四、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负担。因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送达。

2.2020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徐强来本院接受询问,称其涉多起案件,名下银行卡已被法院冻结,个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称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再经营,工资尚欠,该公司名下的鲁A×××××汽车已于2018年过户于邹琳,公司无其他财产。

2020年7月14日,赵伟以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来我院接受询问,称该公司从去年就没有业务,今年一直处于无收入状态,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

3.2020年7月8日、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

经查询反馈,本案于诉讼阶段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扣划徐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新区支行账户72341.46元;扣划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齐鲁银行济南历城支行账户123979.71元;扣划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济南泉景支行账户20万、齐鲁银行济南历城支行账户20万、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账户77394.26元。后案外人孔令法对本案扣划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称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齐鲁银行济南历城支行账户20万元系国网电力淄博公司支付给其本人的工程款项,深装公司仅起到收付款作用。本院依法审理孔令法的执行异议请求,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鲁0112执异260执行裁定书,驳回孔令法异议。

本院经查询,徐强名下齐鲁银行济南北坦支行账户(62×××76)有存款550.29元、齐鲁银行济南舜南支行账户(62×××15)有存款156.41,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止。

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城支行账户(16×××49)有存款963.03元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18日止;中国银行济南自贸区支行账户(23×××95)存款28290.13元,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1月18日止。

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济南泉景支行账户(08×××38)、齐鲁银行济南历城支行账户本院进行续冻;另查询到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账户(81×××78)有存款22832.71元、兴业银行济南龙奥支行账户(37×××23)有存款94756元,本院予以冻结。上述银行冻结期限均至2021年8月18日止。

上述冻结款项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济南新汉德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高消费行为。

5.2020年11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帅,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李帅对本院的调查无异议,称不用去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进

审判员  张迎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