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4961号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621303X2。
负责人:孙卫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腾,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凯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AB座三庆世纪财富中心A1座9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6951192U。
法定代表人:孙义杰,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7232199W。
法定代表人:龙彩霞,经理。
被告:徐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历城支行)与被告山东凯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能源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112财保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9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负担。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鲁银行历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诉讼,凯迪能源公司、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鲁银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凯迪能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8万元以及截止到2021年2月20日欠息12,558.17元,以后自2021年2月21日起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凯迪能源公司、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凯迪能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与齐鲁银行历城支行签订2020年117261法借字第065号《齐鲁银行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98万元整,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利率按年7.5%计算。同时齐鲁银行历城支行与深装总装饰公司签订了2020年117261法保字第065-1号的《齐鲁银行保证合同》、与徐强签订了2020年117261法保字第065-2号的《齐鲁银行保证合同》,约定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凯迪能源公司在齐鲁银行历城支行贷款已欠息,且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涉及经济纠纷、诉讼以及资产被查封。为维护齐鲁银行历城支行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凯迪能源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深装总装饰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徐强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1日,齐鲁银行历城支行与凯迪能源公司签订编号为2020年117261法借字第065号的《齐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凯迪能源公司向齐鲁银行历城支行借款1,9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按年利率7.5%,利息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结息方式为每月21日前按月结息,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于本合同贷款利率同步调整,逾期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贷款到期时,应利随本清。凯迪能源公司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即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凯迪能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借款期限内(含到期日)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实际天数以及合同约定的计、结息频率计收复利;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凯迪能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实际天数按月计收复利。
2.2020年5月21日,齐鲁银行历城支行与深装总装饰公司签订编号为2020年117261法保字第065-1号的《齐鲁银行保证合同》,与徐强签订编号为2020年117261法保字第065-2号的《齐鲁银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深装总装饰公司与徐强为凯迪能源公司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及税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后三年止。
3.2020年5月21日,齐鲁银行历城支行向凯迪能源公司发放贷款1,980,000元。借款到期后,凯迪能源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截至2021年2月20日,凯迪能源公司尚欠齐鲁银行历城支行利息、复利共计12558.17元,凯迪能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付利息0.84元,未偿还过本金。凯迪能源公司现尚欠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借款1,980,000元。
上述事实,有齐鲁银行历城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齐鲁银行历城支行与凯迪能源公司签订的《齐鲁银行借款合同》、与深装总装饰公司和徐强签订《齐鲁银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齐鲁银行历城支行按约向凯迪能源公司、深装总装饰公司发放贷款1,980,000元,凯迪能源公司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齐鲁银行历城支行要求凯迪能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凯迪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凯迪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本院对齐鲁银行历城支行要求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深装总装饰公司、徐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迪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凯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980000元;
二、山东凯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截止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复利共计12558.17元;
三、山东凯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19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2020年117261法借字第065号《齐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履行中需扣除已支付的0.84元);
四、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凯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徐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悦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