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674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天建大厦1003室。
法定代表人:平爱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广场C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龙彩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
一、被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3697356.88元。二、原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8189.5元,原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94.75元,被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负担909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邦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通过大数据司法事务送达系统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