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财,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广场C座2202室,统一会社信用代码91370112737323199W。
法定代表人:龙彩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2020年12月5日前支付***7万元,2021年2月1日前支付20万元,2021年5月1日前支付29万元。收款人:***,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无影山支行,收款账户:62×××70;二、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若存在任一期逾期付款情形,则***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已预交,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四、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因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龙彩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1月26日、2月23日、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环国际C座2002室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该处经营单位为正养童盟幼教集团,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并不在此办公,具体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4月2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