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311号
原告:***
被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522.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0日,被告山东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将太平人寿山东分公司济宁邹城支公司职场装修工程委托给原告进行施工。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原告按照该工程的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7年4月13日该工程结算完成进入工程质保期,保修期间负责人由原告负责。
被告根据工程合同及竣工结算书分批支付原告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19522.86元。2019年4月底工程质保期结束,该工程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工程质保金19522.86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以单位账户因公司其他原因被法院冻结以及其他理由,未将该工程款给原告支付。时至今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高管赵伟协商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均遭到被告推拖拒绝,酿成纠纷。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和微信送达、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经人民法院查证被告公司已搬出登记地址,原地址无该公司,电话停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继续提供新的通讯地址和通讯联络方式,原告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44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