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世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5704号
原告: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北历园新村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4947XJ。
法定代表人:田素保,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宇凡,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世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5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03466D。
法定代表人:张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瀛,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东方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E座北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03466D。
法定代表人:徐营。
原告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与被告济南世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第三人山东方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被告世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瀛,第三人方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世通公司赔偿政通公司天花板、地板、家具、设备、器材等损毁费用、维修费用33553元;2.法院依法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世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政通公司系坐落于济南市高新区××路××号××号科研楼501房屋的所有权人。世通公司系政通公司所有房屋园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政通公司一直按期向世通公司缴纳电费、物业费等费用。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政通公司所在房屋内因世通公司公共区域污水管道管理不当,造成管道堵塞,下雨积水,污水外溢,倒灌至政通公司房屋中,致使政通公司所在房屋地板、天花板、房门、家具、电脑、文件资料等被淹,且房屋内形成积水,受到严重财产损害。事发后,政通公司多次找世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世通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世通公司辩称,1.世通公司已尽物业管理责任,因此政通公司无权就该后果要求世通公司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世通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组织人员进行E座天沟清理,2021年7月11日晚发生六楼积水事件,世通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一早发现该情况,并第一时间通知六楼业主开门,且世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积水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世通公司发现有一损坏的拖把头堵住天沟排水口,导致排水不畅积水,由此可知世通公司已尽充分的物业管理责任,包括提前清理天沟等危险易发区域,以及积水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在谁,及时帮助抢救,政通公司无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求世通公司承担责任。2.因六楼业主的侵权行为以及政通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发生损害后果,因此政通公司无权就该损害后果要求世通公司承担维修赔偿责任,拖布堵塞天沟所对应房间为E座601,而根据楼宇结构可知,事故天沟仅能通过601进入,因此堵塞天沟的拖布也与601房间使用人有关(具体是601房间使用人实施的加害行为,还是他人经过601房间实施加害行为不知),应由601房间的使用人举证非其放置拖布,且因政通公司私自在五楼顶楼打膨胀螺丝,因此导致积水从六楼地面被打孔处下渗至五楼房间,从政通公司提供的天花板照片可以看出,积水的下渗路径均为从打孔处下渗,造成财产损失,上述财产损失为601房间天沟堵塞及政通公司共同加害行为导致的结果,与世通公司无关,政通公司无权要求世通公司承担维修赔偿责任。3.关于政通公司申请的损害财产价值鉴定,世通公司认为鉴定过程、结果不合理、不合规,不具有借鉴意义,在无法确定所评估的受损财产确因争议事故受损的情况下,该次评估无实际意义,既不能因此认定委托人单方提供的评估环境,包括受损财产及其他为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环境,也不能以委托人单方提供的物品发票复印件来认定,发票复印件实际对应物品与因争议受损物品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称,评估标的概述现场勘查的物品有电脑交换机等电子产品、办公家具、天花板等,现场勘察(第三页评估标的概述),仅以评估公司所称,委托人房间内财产有过水痕迹,便认定为因争议事故导致,从而出具评估报告,无法排除委托人受损财产非因其他事故导致过水受损,无法认定委托人提供的受损物品与争议事故具有现实关联性,且委托人所称的因争议事故导致无法使用的财产灭失的根本原因,是确因争议事故过水无法继续使用而灭失,还是其他人为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而灭失,并未明确调查,因此委托人认为该次评估无借鉴意义。4.政通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政通公司向世通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方正公司述称,非我方原因导致房屋漏水,室外阳台是相通的,不能证实拖把是我方使用的。我们从未使用此种类型的拖把。相通的阳台的杂物堆积,并且没有拖把头的拖把杆存在。房屋防水没有做好,房产证不包含外阳台,是物业管理的范围。外阳台是相通的,隔壁墙有通水通道,整个外阳台是通水的。我们认为由于下水口堵塞使外阳台渗水,拖把头是谁的我方不清楚,我们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并且我们在这场事故中也发生损失。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联系物业,并且跟物业一起拍照。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政通公司为济南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501房屋的所有权人,世通公司系政通公司所有房屋园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2021年7月11日,因一拖把头堵住E座六楼601房间外阳台下水口,导致下水管道堵塞,雨水外溢,并渗漏至501房屋,导致政通公司财产损害。
世通公司自称在漏水事故发生前对601房间外阳台下水口进行过清理,隔壁房间的外阳台因无人居住,未进行清理。方正公司否认世通公司在漏水事故发生前对601房间外阳台下水口进行过清理(清理阳台必须经过601房间)。另查明,涉案601房间的外阳台与隔壁房间的阳台相通。
经政通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国联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出具鲁国联资估字(2021)第1117-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标的房屋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财产损毁费用、维修费用为33553元。政通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900元。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世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该小区内的公共管道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的职责。现世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在涉案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对601房间外阳台下水管道进行了清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其自认未对601房间隔壁房间的外阳台进行清理(两相邻阳台互通,类似于拖把头等杂物可经雨水冲至隔壁阳台),此亦可能成为导致601房间阳台下水口堵塞的原因,综上世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自身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导致下水口堵塞的另一原因为在阳台上放置拖把头的人员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拖把头被雨水冲走,堵塞下水口,现政通公司未举证证明拖把头由谁放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世通公司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政通公司的财产损毁费用、维修费用,故世通公司应赔偿政通公司财产损毁费用、维修费用共计16776.5元。
鉴定费系政通公司的合理性支出,世通公司亦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政通公司。政通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世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毁费用、维修费用共计16776.5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9元,被告济南世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元;鉴定费4900元,由原告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被告济南世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鹏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袁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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