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3894号
原告: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滨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孝亮,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拧,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公告送达,该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
人民陪审员  焦和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