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保1096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8)鲁0902民初3894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绿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楚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