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和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静鑫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申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静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仝清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4年2月7日出生,济南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仝清科,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济南静鑫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一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一审第三人:山东联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庆,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静鑫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及一审第三人山东联和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静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静鑫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支付现金10万元,**出具收据一份,2012年3月10日静鑫公司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10万元,共支付20万元。**提前出具收条的做法有违常理,且第二笔系通过银行转账,未出具收条的做法符合常理。2、截止到现在,双方并未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结算,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会订立包死价工程,否则工程量的增减所造成的利益冲突由谁负责?**在未完工时就撤离了现场,静鑫公司又找他人进行了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担。(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涉及三份合同,联合装饰公司应为第一份合同的工程权利人,第二、三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和仝清科,***并非合同主体,故一审判决驳回**、***诉求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静鑫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静鑫公司的上述申请理由涉及涉案工程价款、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及**和***是否享有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权利三个问题,均是二审判决已归纳的争议焦点。针对这三个问题,二审判决已对双方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详细地分析认证,阐述了对双方主张支持与否的理由,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之处,本院对二审判决的分析认定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综上,济南静鑫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静鑫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园
审判员*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