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和装饰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016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山东联和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55号(裕华园公建2号北楼)。
原告***与被告***、山东联和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7日起,***联系***从事室内墙面打磨工作。2021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在莱西市缤纷五洲小区从事雇佣活动中,从脚手架上掉下来受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主体及诉讼请求不很明确,本院经询问***,并在对其释法后,其表示暂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待查清后再行主张。综合上述情况,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