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1644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苑先一,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城区。
被执行人:张书泉,男性,196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隆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省道314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书泉,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蓝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书泉、德州隆昌灯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星科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4337号。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0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东
审判员 李亚辉
审判员 尹凌霄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