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950号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德州隆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省道314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蓝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城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隆昌灯饰有限公司、山东蓝星科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淑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