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100-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富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立保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394号10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164120号)一套及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雅逸街10号10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号)一套和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知山二街4号16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394号10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164120号)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雅逸街10号10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951415号)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知山二街4号16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20004354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20004355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