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富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立保字第00002-2号
申请人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鑫富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鑫富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仲案字第4989号)中,申请人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富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东段南侧,编号为京土挂(2013)G012号(出让总面积为3441.96㎡;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一宗,由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394号1001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164120号)及***、***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雅逸街10号1003号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951415号)和***、***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知山二街4号1601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20004354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20004355号)作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7日将上述申请移交我院,本院依法予以办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鑫富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东段南侧,编号为京土挂(2013)G012号(出让总面积为3441.96㎡;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一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394号1001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164120号)予以查封。
三、对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雅逸街10号1003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951415号)予以查封。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知山二街4号1601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20004354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20004355号)予以查封。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坏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