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永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永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自行和解的事实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永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永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