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67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昱,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16。
法定代表人:程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渭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郭明,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第三人:张子进,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与被告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明、张子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 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钱文君
书 记 员  黄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