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融笙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3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融笙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冯见辉。
委托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丽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郭丽丽。
委托代理人赵方铭。
委托代理人王黎君,上海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融笙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上海丽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融笙家具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丽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叶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