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金鑫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九州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枣庄金鑫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8449号
原告:青岛九州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办事处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孙通,总经理。
被告: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后川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经理。
原告青岛九州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因与被告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州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保全费400元,共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奎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苗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