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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许舒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华,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乐,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v>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月20日,泰安仲裁委员会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21年2月2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