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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2719号
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0641246C。
法定代表人:许舒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乐(特别授权),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欣(一般代理),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办事处绿景园小区1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2888221。
法定代表人:王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王赟,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赟、济宁**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1元,保全费3881元,由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