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232号之一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9924074G,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0641246C,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舒溢,执行董事。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82元,由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