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378号
原告:济南然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194号5号楼2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TR312E。
法定代表人:米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丽,山东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山东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80641246C。
法定代表人:许舒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乐,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欣,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然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然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然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然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由原告济南然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