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执保32号 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 被保全人鱼台奥伦特原野化工有限公司、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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