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执保32号
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
被保全人鱼台奥伦特原野化工有限公司、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