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2221号之一
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明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441121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988058J。
法定代表人:边荣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4545元,由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