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3民初2637号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富路大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边荣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6元,减半收取计507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