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妮维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15479号





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喆,女。
被告:上海艾妮维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妮维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 正






书 记 员


苏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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