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

崇明县港沿镇同心村漾北第六村民小组与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068号
原告崇明县港沿镇同心村漾北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崇明县港沿镇同心村。
委托代理人徐忠,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港沿镇同心村漾北614号。
委托代理人陈思兵,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崇明县堡镇胜利新村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代理人李再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港沿镇同心村漾北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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