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豪茵旺高尔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6892号
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跃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32906G。
法定代表人吴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志生,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豪茵旺高尔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12C2构代码591858032。
法定代表人杜福文。
委托代理人林清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689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辖终352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退回本院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生,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清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MH-HYW-20130616《认证草坪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Tifsport(草皮及草茎)用于广东省河源市巴登新城18洞高尔夫球场地块,草皮数量10000平方米、单价20元/平方米,草茎6000公斤,单价11元/公斤,合同总价款86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20万元定金,货款每达到20万元(先抵扣定金)结算一次,每次结算留存货款5%作为质保金,最后一笔货款在送货结束后一周内支付给原告,质保金在最后一笔货款支付后三个月内或被告植草坪一周内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每日合同总价1.5%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消除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7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共向被告交付草皮35700平方米及草茎42500公斤,货款总金额为1148500元。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支付20万元、10月24日支付20万元、8月19日付款20万元,2014年6月12日付款20万元、2014年8月19日付款20万元。共计付款80万元之后停止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进行对账,确认原告向被告交付货款1148500元,被告已付款80万元,扣除运费7200元,被告应支付货款341300元。对账后,被告于2015年1月5日付款5万元、2月15日付款5万元,2016年2月4日付款11万元,合计21万元,尚欠1313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鉴于被告延迟付款构成违约,故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131300元;2、被告以拖欠金额131300元为基数,自双方对账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为95849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认证草坪销售合同》没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原告也未提交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的授权书,被告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认证TIFF草种防扩散协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由乙方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业主方拖欠被告工程款,被告已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尚未审结,且业主方还主张质量赔偿,涉及到草坪工程质量问题,因此本案应先中止诉讼;双方未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缺乏依据。
经审理查明,庭审时,被告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并且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1300元。本院对上述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6日的《认证草坪销售合同》,载明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采购Tifsport(草皮及草茎)用于广东河源巴登新城18洞高尔夫球场地块。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20万元定金,货款每达到20万元(先抵扣定金)结算一次,每次结算留存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最后一笔货款在送货结束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质保金在最后一笔货款支付后三个月或甲方植草成坪后一周内支付。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每日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消除为止;2、乙方每延期一天交货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在该合同甲方落款处签名模糊不清。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一份《认证Tifsport草种防扩散协议》,载明,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甲方同意限制和禁止此专利草坪从广东河源巴登新城高尔夫球场从商户种植区域移走,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交换、赠与、抽样或者其他以移植或繁殖为目的的方法等。该合同还约定,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判决。此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2014年11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41300元。原告确认在双方对账后,被告于2015年1月5日付款5万元,2月15日付款5万元、2016年2月4日付款1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虽未在《认证草坪销售合同》中签章,该合同中签名人员亦非被告法定代表人,但该合同能够与原告提交的《认证Tifsport草种防扩散协议》相互印证,且庭审时,被告已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已确认尚欠原告拖欠货款131300元,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认证草坪销售合同》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货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11月11日,双方对账后,被告未及时结清欠款,其已构成违约,故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其实质上属于因被告逾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但在双方签订的《认证草坪销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超出上述范围部分请求,本院予以驳回。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辖终352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审理。被告以《认证Tifsport草种防扩散协议》中约定管辖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与其与业主方存在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以此为由请求中止诉讼,理由不成立,亦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31300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31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4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豪茵旺高尔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3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豪茵旺高尔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31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4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7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91元,被告负担3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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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   翼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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