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东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日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济南东泰建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东昌水泥厂院内。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东泰建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自己已经与被告济南东泰建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被告已支付了所欠款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经解决,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东泰建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东泰建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振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