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491号
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157D。
法定代表人:王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616G。
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与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程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水泥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水泥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