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491号之三
原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157D。
法定代表人:王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616G。
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圣(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与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凯程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凯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2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凯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储哲君
人民陪审员 濮焕中
人民陪审员 韩尧中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