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海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21号
申请人:宜兴市海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国际环保城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1109082N。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157D。
法定代表人:王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海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8000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海信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