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海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264号
原告:宜兴市海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国际环保城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1109082N。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157D。
法定代表人:王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海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与被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海信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信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海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0元,由海信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