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2民初565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15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60000元。申请人***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期限为一年;
2、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3、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不动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