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什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姬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雨露